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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史蕾:电商平台“公示”义务有几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Author 享法

史  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近五年四次审议后发布,并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法呈现有惊喜、有突破,又有困惑和些许遗憾。因为新法很多条款侧重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制,被戏称“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法”。相对于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12条平台责任,《电子商务法》共计平台义务33个条款。在眼花缭乱的平台义务中,我们注意到很多条款都提到了“公示”的要求。本文将逐一梳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下的公示义务,并对比《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结合目前主流电商的做法,对落地措施做出建议。


一、“公示”义务概述


电子商务法平台的十余项公示义务整体上有如下特点:


“公示”10项;“明示”2项


要求首页显著位置公示4项


平台经营者专有公示义务8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含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通用公示义务4项


大多有未进行公示的行政处罚,部分无行政处罚


二、“公示”义务内容解析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有公示要求都在《电子商务法》中延续,但具体描述和要求更细致,原公示要求包括:


经营者信息公示;


☑ 修改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


☑ 管理制度公示;


 自营非自营区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公示


以下将对《电子商务法》新规中公示要求逐一解析,前四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通用的公示要求。


1主体信息公示


条款要求:

第1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罚额度更高: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监督义务,罚款2-10万。


落地建议:

1)修改用户协议,增加资质要求条件。补充公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2)完善实名认证要求,对不属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的签署声明承诺函。


3)实务中要设计履行第27条定期核验更新义务的流程,可参考微信认证。


2终止经营公示


条款要求:

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罚额度更高: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监督义务,罚款2-10万。


落地建议:

1)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监管,其“首页显著位置”应理解为店铺首页;


2)将满足终止公示要求增加到退还保证金条件;


3)补充用户协议相应条款。


3押金


条款要求:

第2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分5-20万和20-50万两个档次


落地建议:

1)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押金条款;


2)设置《押金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约束并公示。


4用户信息主体权利实现


条款要求:

第24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罚额度更高: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监督义务,罚款2-10万。


落地建议:

1)完善隐私政策的“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内容,充分披露此信息;


2)特别是开发在线账户注销申请通道;


3)修改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对商家此项义务如何实现和监督做出约定。


5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条款要求:

第33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分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


落地建议:

1)首页(包括APP端“显著位置”)需设立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链接;


2)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专属页面的“交易规则中心。


6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


条款要求:

第34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分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


落地建议:

1)首页显著位置征求意见,可采用固定栏目或征求意见弹窗形式;


2)在规则中心板块内,设置固定的“规则公示”“规则众议院”栏目;


3)规则文末最后一句注明“公示时间”和“生效时间”。


7平台处罚措施


条款要求:

第36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违规责任:

无行政处罚的罚则。


落地建议:

1)现有“公告警示”通常作为平台一种“权利”和处罚措施,需按义务来理解落地。


2)设计公示位置,比如商家信誉一栏可查看详细信息;


3)制定整体性《处罚规则》。


8自营与非自营


条款要求:

第37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违规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分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


落地建议:

目前各平台标记做的非常好,但是要注意区分关联企业做经营主体,标记“自营”的将导致平台运营主体的连带责任。


9信用评价


条款要求:

第39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违规责任:

仅针对“未提供评价途径”和“擅自删除评价”,责令改正,罚款分2-10万和10-50万两个档次


落地建议:

1)设计展示位置;


2)制定“信用评价规则”。


10知识产权投诉与处理


条款要求:

第41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违规责任:

无行政处罚的罚则。


落地建议:

1)根据新法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与处理规则;


2)设计“公示”位置,比如商家信誉页面;


3)处理团队实操经验丰富。


11投诉举报方式


条款要求:

第5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违规责任:

无行政处罚的罚则。


落地建议:

1)目前举报页面都在产品端,建议服务协议以及《投诉举报规则》中有概括性的全面投诉举报途径;


2)实务方面:满足“便捷”“有效”要求,建立处理投诉举报团队。


12在线解决机制(可选)


条款要求:

第63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违规责任:

无行政处罚的罚则。


落地建议:

1)可根据争议数量,解决经验考虑是否建立此机制;


2)可参考知名电商平台成熟的在线解决机制。


结语


满足电商平台公示义务是《电子商务法》落地实施的第一步,相信各电商平台经营者都在积极准备新法施行前的一波改版,包括网站和APP端页面展示以及各协议文本的更新。当然,这其中也会有一些困惑和不确定,比如APP端的显著页面如何定义?执行处罚措施的公示在哪个位置对商家影响最小?知识产权投诉声明和处理内容公示有没有时间节点要求?如何公示不影响商家正常经营,有没有公示例外?


《电子商务法》是如此一部立法层级高,涉及部门广的法律,由此也造成很难由一个部门牵头出台《实施细则》之类的实操指导性文件,我们所期待的恐怕只有实务一线工作者的探讨和创造性实践,在具体案例中探究 “有关部门”的要求尺度。


注:本文首发于享法互联网JoyLegal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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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合规团队,合伙人律师。曾就职于环球资源(NASQ:GSOL)和奇虎360公司法务部,拥有十多年的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经验。擅长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互联网产品合规风控;专注互联网游戏、直播、互联网教育与出版、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新三板挂牌及公司治理。


主要业绩:为某大数据公司提供用户隐私保护项目提供专项合规筛查服务,并提供整改建议和员工培训;为多家科技类创业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为互联网公司搭建海外融资架构;互联网教育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项目;代表多家挂牌公司完成新三板定向增发;担任多家公司日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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